合同没写宽带谁付:房东承担还是租客承担
先说结论
现行规范没有作出“合同未写即由某一方承担宽带费”的直接规定。判断重点不是合同是否沉默,而是宽带对应出租人的交付、维持用途义务,还是承租人自行取得的使用事项;随后依次适用协议补充、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才进入兜底规则。
宽带在规范中的位置
《住房租赁条例》是行政法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位阶均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列举租赁合同一般内容时没有宽带。《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涉及附属设施,第(八)项涉及“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
因此,宽带收费应归入第七条第(八)项所称“等相关费用”;若线路或设备被列入附属设施,还涉及第(二)项。它属于第七条“一般应当包括”中未被点名的应写内容,但该条没有指定付款人。
合同没写时先怎样补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先协议补充宽带费归属;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明确的顺序。
合同其他部分对附属设施、用途、租金或费用的表述,都可能成为相关条款。宽带可以对应随房屋使用的配套利益或附属设施,但现有规范没有把“配备宽带”统一定义为出租人的当然义务。
仍补不上时怎样判定
依据前条仍不能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未明事项如果属于价款或者报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义务一方还要结合租赁关系判断。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已将宽带纳入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维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相关费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由该义务方负担;出租人的对应义务见第七百零八条。
若前一步表明特定宽带服务不属于出租人义务,而由承租人自行取得,相关履行费用落在承租人一方,不能仅因合同沉默就认定房东无偿提供。承租人的使用方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按租赁物性质确定。
若附属线路或设备属于租赁物且需要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维修而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但因承租人过错需要维修的除外。
三种常见约定写法的效果
- 写明另付:合同明确由承租人另付宽带费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只写“另付”,却没有付款方或费用范围,仍属约定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处理。
- 写进租金:明确租金已经包含宽带费的,该费用由租金覆盖,承租人不再就该项另付;只列租金数额而未说明包含关系,不能直接视为已经包含。租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所列一般内容,含糊时适用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 房东承诺代办:代办表示房东办理相应事项,不当然表示房东承担费用;费用负担没有写清时,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补充和兜底。
常见问题
问:第七条的“等相关费用”是否等于宽带一律由租客承担? 不等于。该表述提示合同应涵盖相关费用,却没有设置未写时的付款主体,仍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问:按市场价格后,是否就能看出房东还是租客付款? 不能。市场价格处理的是价款或者报酬数额,履行费用由谁承担仍取决于履行义务及相关约定,规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问:房屋已有宽带线路或设备,是否足以说明房东承担费用? 不足。设施存在与服务提供、费用承担不是同一问题;如属于维修,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如属于交付或服务,仍须确定具体义务。
问:履行方式不明时,能否选择自己操作起来最方便的方式? 不能任意选择。法律规则要求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而非只考虑某一方操作方便,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
问:宽带线路需要维修,能否据此确定开通费也由房东承担?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处理的是维修费用;新开通费或者服务费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判断未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