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里租客和房东各自的法定义务
先看法源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法律,《住房租赁条例》是行政法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住房租赁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位阶均低于《民法典》,不能并列为同位阶规范。
出租人:材料、押金与解除
- 材料与核验。《住房租赁条例》第九条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出租人还须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 押金。第十条要求出租人收取押金时,在合同中写明数额、返还时间、扣减情形等事项。合同漏写时,条例不会自动生成这些具体内容;对于合同约定情形以外的扣减,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
- 解除。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时,应通知承租人并留出合理腾退时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解除或腾退。合同漏写通知与腾退安排时,上述义务仍适用,合同也不能通过相反约定将其排除。
承租人:使用、改造与公共秩序
《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安全、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动承重结构,也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其他结构。承租人还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配合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合同漏写这些要求时,规则仍直接适用。
经纪机构的六项禁止
《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六类行为:不得为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合同漏写时,法定规则怎样补位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是强制性规定,不以合同重复写明为前提;漏写时直接适用,写成相反内容也不能排除。押金事项需要合同补足,但第十条不默认具体数额、返还时间或扣减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要求出租人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该条直接适用,却没有提供用途未写时的具体用途。合同无论怎样细化押金、进入和解除事项,都不能排除身份核验、禁止擅自进入、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以及通知与合理腾退等法定义务。
纠纷出口
《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常见问题
- 押金有统一上限吗? 现行规范没有规定上限。第十条要求合同写明数额、返还时间和扣减情形等。
- 配合进入就是允许随时进门吗? 不等于。第九条只允许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
- 出租人同意拆改就能动消防设施和承重结构吗? 不能。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禁令不因第三项所述出租人同意而消失。
- 合理腾退时间有固定天数吗? 没有。就该项期限而言,第十二条未给出统一天数,只要求依法解除时通知承租人并留出合理时间。
- 机构受双方委托就能代收租金、押金或代签合同吗? 不能。第二十五条禁止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也禁止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