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条款存在歧义,如何对照合同全文与法条
租赁条款存在歧义时,第一步是把争议条款放回整份租赁合同里读,而不是只盯争议的那个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依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房屋租赁是双方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时按照所使用的词句,并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不能由一个词直接下终局结论。若争议事项其实属于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走另一条顺序:按第五百一十条先协议补充,补充不成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的法定兜底规则。
一、歧义条款怎么解释:联读第四百六十六条与第一百四十二条
租赁双方对某一条怎么写、什么意思有分歧时,解释依据是: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给出判断维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这意味着,遇到歧义时至少要把五类材料放在一起:合同使用的原文词句、与争议内容相关的其他条款、租赁合同本身的性质和缔约目的、双方在履行中形成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只看某一个词或只翻某一条款,都可能漏掉其他应当联读的材料。
同一个条文第二款还提到,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解释。若租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存在多语种版本且写明同等效力,也不宜只按其中一种文本定案。
二、先排除第二种情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有些争议表面看是“文字有歧义”,实际上是合同对某项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时适用补缺顺序,而不是单靠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这一规定,先看双方能否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的,再回到合同的其他相关条款,或看当地租房市场、双方以往履行中的交易习惯。只有经过这两层仍不能确定的内容,才进入下面的法定默认规则。也就是说,在补缺过程中,不建议由一方自行猜测租金金额、付款期限或费用负担。
三、走到法定兜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六类默认规则
对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负担等约定不明确,且依据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给出了可供对照的默认规则: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六类内容的具体默认规则如下:
| 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 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的默认规则 |
|---|---|
| 质量要求 |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都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
| 价款或者报酬 |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 履行地点 |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 履行期限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履行方式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履行费用的负担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落到租房场景,可以把自己合同里没写清楚的事项,先分辨它属于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还是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或履行费用负担,再对应到表中的规则。若整份合同、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已经能给出答案,就不必启动这一层默认;只有当它们都不能确定时,表中规则才作为兜底。
四、按顺序对照的操作步骤
- 找出租赁合同正文、附件和所有补充协议。
- 定位引发分歧的条款。
- 先检查双方是否签过针对同一事项的补充约定。
- 有补充协议的,核对其真实性、效力、时间及覆盖范围,不直接认定其优先。
- 没有补充协议的,挑出与该事项相关的其他条款。
- 把这些条款和争议词句放在一起读。
- 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所使用的词句为基础,并结合相关条款、租赁性质和目的、习惯、诚信原则判断含义;不停留在单个词上。
- 若发现该事项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第五百一十条先尝试补充,再看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 补充不成,且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的六类默认规则。
- 全程不要自行猜测租金、金额、期限或费用负担。